滨州一化工集团被罚
zhuchengjun 2天前

企业注意安全生产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公示》: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罚37.9万元。

违法事实: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结果:1.罚款叁拾伍万元整;2.罚款贰万玖仟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叁拾柒万玖仟元 (¥379000)整。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2.《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40号第A档、第146号第A档。
信息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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