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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会上饮酒身亡,公司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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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 14: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 读
2024年初,上海一公司员工陆先生在聚餐中不幸饮酒死亡,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在松江巡回审判点审理了这起案件。
公司聚餐喝酒出现死亡,公司是否会承担责任?共同饮酒者要担责吗?
图片来源:案件聚焦
男子在年会上饮酒后身亡
45岁的陆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2024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特地赶回上海参加公司年会。由于赶到现场时年会已过半程,于是陆先生随便吃了几口饭菜,就拿起酒杯开始敬酒。陆先生饮用白酒后没多久,就在椅子上坐不住了,摔倒在地。同事把陆先生扶起来后,他又滑了下去,并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会儿,随后就径直躺在了地上。
当时,这一幕还被同事拍了短视频,打算留着第二天打趣。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晚上9点,年会结束,同事们散场离开时却发现怎么也喊不醒陆先生,随即将其送往医院。不幸的是,陆先生当晚就被确认死亡。
一审法院判定公司
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公司方认为,公司作为年会组织者,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陆先生敬酒期间,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没有任何劝酒行为。陆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酒量的大小,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陆先生家属认为,陆先生倒在地上的姿势,不是正常状态且躺倒在地上后,至少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没有人管他。公司没有及时注意到陆先生的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图片来源:案件聚焦)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饮酒过量的风险,具有足够充分、清醒认识。在本案中,陆先生从外地风尘仆仆赶回来,在身体比较疲惫的情况下,没有秉持适量饮酒的原则,四处敬酒,导致自己饮酒过量。对于死亡后果,陆先生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没有在陆先生大量饮酒时及时提醒和劝阻,也没有在陆先生醉倒后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谁还有责任?
参加公司聚餐饮酒后身亡的司法事件并非个案。2023年1月,四川攀枝花男子杨某在公司年会聚餐时,因大量饮酒导致身体出现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家属认为,公司未及时送医,且无人看管是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主要责任,公司未完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赔偿24万余元。
1月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娜表示,在公司团建聚餐时推杯换盏的饮酒行为有助于提升气氛,增进彼此感情。然而,每个员工对酒精的耐受度各有差异,身体反应也往往不同。
对于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李娜表示,首先饮酒者一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饮酒者对自己身体状况最了解,应能预见到饮酒过量导致的后果。如果饮酒者明知自己不胜酒力仍大量饮酒,在酒桌上或回家过程中发生死亡,主观上存在较大的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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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如果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召集大家进行聚餐等,应对聚餐团建活动的人员范围、组织安排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好妥善安排,有义务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如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组织安排及安全保障等义务,亦会判决承担部分责任。
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李娜表示,这部分责任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无法证明共同饮酒者存在“攀酒”“不当劝酒”等行为。在实践中,共同饮酒者一般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有时法院也会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判决共同饮酒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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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聚餐集中的日子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聚餐饮酒时要在自己酒量、身体状况
共同饮酒者切不可“拼酒”“攀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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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身边的酒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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