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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官
在古代中国,戏子的社会地位普遍低于娼妓。 这一结论基于法律限制、社会歧视和职业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分析。 社会地位对比的核心依据 法律层面的系统性歧视。 戏子(优伶)及其子孙被永久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剥夺了通过仕途改变命运的唯一途径。元代至清代法令明确规定:“娼优之家,不许应试”,且违规者将受严惩。 娼妓虽属“贱籍”,但法律未完全禁止其从良或后代科举。例如,明代允许妓女赎身后嫁入良家,甚至可能获得诰封。 戏子需终身依附权贵,既卖艺又卖身,且因抛头露面被视为“伤风败俗”,道德负担更重。其婚姻仅限同业内部,子女世袭贱籍。 娼妓可通过赎身脱离贱籍,部分成为官员妾室或商人配偶,社会上升通道相对开放。 “下九流”排序的权威印证。 古代职业等级中,娼妓位列戏子之前(如“娼优隶卒”),且戏子常与“患废疾”“犯上恶”者并列,凸显其更低贱性。 来自百度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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